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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题应当问具体办证部门!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维权!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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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证据制度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种申请权,《民事证据规则》第l9条第2款规定赋予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申请调取证据以申请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答复。法院在5日内未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应当视为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复议内容的同意和认可,也就是说,法院应当自5日届满之次日起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申请的证据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申请复议的主体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利于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复议申请权的行使。另外,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关联条文《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公安部《规定》第3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27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29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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