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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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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一年就有。按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职工有证据(社保记录等)证明其累计工龄超过一年的,就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2、关于年休假,多数公司都在员工手册中有体现,但是公司在制定年假相关的制度时,应当注意,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的主动权,但应视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必须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假。单位原因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的同意。单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资报酬。 3、员工没有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辞职时,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折算后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春节假期,工资会发放。春节假期在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两三个部分:一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现为法定节假日;第二,休息是在春节假期前后的休息日上班。节假日和休假都是工资支付。不同的是,加班时,节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计算,休假按两倍工资计算。第三,单位自主安排的假期,述休假也可以说是单位自主安排的假期。比较特殊的是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恰逢淡季,单位会独立安排延长春节假期,不计工资。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规,由于单位原因停产,单位仍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但是由于这种做法符合大多数员工春节期间想多休息几天的需要,所以在实践中很多单位都这样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 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2)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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