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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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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许多基层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买彩票,想借鸡生蛋,抱着侥幸心态,觉得赚了还能还回去,这又不是贪污,殊不知,他们已经犯了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别将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员工挪用资金案件起草为挪用公款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处理。
(1)挪用公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2)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资金,金额超过5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超过50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大、三个月以上或者不超过三个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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