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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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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 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 3、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 《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希望您能采纳。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于事件时间、地区跨度大、集体犯罪和事件复杂、影响大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3倍。2、与财产无关的民事.行政诉讼费用标准:6000元/件。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费用标准:按其争议目标金额分段按比例累计征收:目标金额费用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5、5%。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为5%。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为4、5%。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3%。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5000001元以上1%。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关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费的若干规定 沈供暖[2003]17号 各区供暖办、供热单位 为严格贯彻《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采暖守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市政府倪难度供热工作目标的完成,根据收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居民住宅采暖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对已经办理正式破产手续的企业,其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执行,供热单位不应向用户收缴其企业破产前的陈欠采暖费。 2、对于当年经市、区政府认定为不具备缴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作“挂帐”处理。企业和职工在按比例规定交纳的当年采暖费,供热企业要保证开拴供热。对职工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企业按当年的供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 3、对“低保户”或“救助户”,凡属于所在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继续向用户所在单位依法追缴,不得向“低保户”或“救助户”追缴。 4、对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职工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5、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6、对当年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用户,在其为所在企业(或单位)垫付当年和交纳一年陈欠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给予开拴供暖,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的第二年开始,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属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7、对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应提前向相关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室内供热设备完好,对因室内公用设施保护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担负赔偿责任。 8、对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在停止供热并拆除相应的装置后,提出恢复供热要求时,用户应承担恢复供热装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 9、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由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必须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 10、对在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的采暖费。 1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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