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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主要有四个: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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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和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不仅包括资金、证券,还包括特定的资金和物品,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和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4、惩罚不同。前者比后者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予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三)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这里温馨提示大家一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大家都不要利用自己工作上的权利,来占有别人的财产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自己按照自己能力的大小来办事即可,跟钱打交道的工作,是最考验人的,考验个人的人品和个人的自控能力。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第2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85条第2款也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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