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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让劳动者真实自愿地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合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1、民法典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规定对民法典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而建筑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不仅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而且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系列经济主体的生存。因此,在其解除权的行使上,法律采取了较一般合同解除更为慎重的态度,特别是根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变化规律,对施工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 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2、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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