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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XX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当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变化情况。...
鼓励和支持港口企业在港口腹地进行内陆无水港建设,实现港口服务功能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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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发生航道回淤、骤淤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维护。
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港口规划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批准使用临时港口岸线、违反港口建设程序建设港口设施、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试运行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七)篡改、伪造、虚报、瞒报或者不及时报送港口建设和生产统计资料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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