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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骗取财产的内容有什么呢?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

2022-08-07
文集正文 招摇撞骗财物数额巨大如何定性(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09-09阅读数:3825 ? 李楚律师 服务地区:深圳-龙华区 咨询我 招摇撞骗财物数额巨大如何定性(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2016-09-07深海鱼刑事实务作者:深海鱼(“刑事实务”公众号),特别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媒体转载。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一、招摇撞骗罪包含骗财行为(骗财只是其中一部分)招摇撞骗罪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局限于骗财,还有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玩弄异性,荣誉,政治待遇,虚荣心等。当初立法的时候确实考虑到这种特殊性,除了可能骗取的物质利益,还有为了很多非物质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使得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罪名来打击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才专门规定了招摇撞骗罪,骗财还不是最主要的,当然也应该包括骗财,我们可以从司法解释中得出这个结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是不排除骗财的行为。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于交叉竞合关系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骗取财物时)和诈骗罪部分交叉重叠,两罪表现为法条的交叉竞合关系,交叉竞合关系原则上仍首先考虑适用特别法招摇撞骗罪,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将导致罪刑明显失衡时,才没办法退而求其次适用普通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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