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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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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审判长回避的后果是由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对法官进行回避处理。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时候,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上述六种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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