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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给。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方也可以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但必须举证证明。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有以下类似情形的,可适当减少,比如: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等,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是,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计划外生育,不需要罚款: 1,但是当事人如果是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的规定,而生育的孩子,一般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才能申报户口; 2,尽管当事人已经为孩子申报了户口,当事人如果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孩子一般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不承认是本村集体的“合法”村民; 3,社会抚养费的收费性质是行政收费,并非罚款; 4,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可以和具体的计生部门协商确定; 5,计划生育政策是地方性的政策,并非全国统一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要对方的答复为准。一,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一,征收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二孩政策: 1,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指符合指定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 2,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或龙凤胎时,不可生第二胎; 3,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开放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开放单独二孩政策; 4,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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