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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写的欠条无指纹无效。 债务人在遇到了强迫自己写欠条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欠条无效的。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
指纹和签名一般不转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照指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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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将 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拘留、罚款,强制追回被转移财产进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暂停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因此,如果申请强制执行欠款,只有在还清欠款后才能解除强制执行。
不管欠款的金额是多少,只要对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只是有欠款事实,尚未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则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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