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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在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罪,证明犯罪的责任是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没有证明自己不犯罪的责任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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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补充调查只能由检察院申请,法院批准是否同意,法院不会提出退还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被告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下列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判定被告有罪;(2)依法判定被告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被告有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中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要求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1、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在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罪,证明犯罪的责任是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没有证明自己不犯罪的责任的。 2、在此前提下,被告人出示的证据就是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了,如果法院不采纳,那么就说明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其证明目的,法院的判决书对此可以表述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法院不采纳或其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法院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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