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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而向其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是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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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应该认定为立功的表现,而不是举报,经证实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犯只有在到案后为警方提供线索才被认定为立功,而在逃期间提供线索的不被视为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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