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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都会构成犯罪呢?怎样的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但并非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款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且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比平常人们对信用卡的理解更宽泛,不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还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因此,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相关知识: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信用卡欠钱不还的行为属于透支行为,在刑法上,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才有相应的刑罚处罚。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 一、客观条件: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并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欠款。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 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以下六种情形将会被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第三,“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这个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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