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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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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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