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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基层人民法庭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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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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