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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
1、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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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适用于各种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两项一般规则。 1、必须首先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其基本要求是:先查证,后处罚;有违法事实,但是事实不清尚有疑义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诸情况的总和。查清违法事实,是处罚决定程序的中心内容,也是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指了解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了解权和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这里所说的了解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从行政机关知道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知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陈述和申辩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所持理由和证据,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申明自己的主张。 (二)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简易程序是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情形设置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简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决定给予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两项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是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义务是当场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要求执法人员依简易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义务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则有: 1、行政调查。除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以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需要记住的是,一定是要先查明和确定了违法事实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要求是要先查证之后对有违法事实但是还没有清楚没有事实依据的先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已经有事实依据那么要有符合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才能进行处罚。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行政处罚相关惩罚程序的严谨性,体现了我国公平公正的法制精神。了解有关程序后,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因为行政处罚毕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所以遇到相关情况应当咨询执法部门或者律师,不要听信他人可以走后门找关系减轻处罚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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