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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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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多载,依在下看,这个官司你们赢不了! 一、社保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非劳动者可以选择的义务,就算劳动者签署“不由公司交社保”的申明,也无效。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撤销。所以,补缴社保的主张支持。 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这个不多说。支持其主张。 三、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再向单位申请经济补偿。按工龄一年补1个月工资,你单位自己算吧。这个支持。 四、其他损失,如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保,不能享受失业金等等,由单位配偶长等等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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