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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案件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在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在七日内决定予以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法院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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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涉外民事公证离婚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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