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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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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条款可供参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1)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2)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做为出资;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设立时的债权出资,另一类是公司设立之后,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出资,即俗称的债转股。我国为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度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已制定了债转股政策,对债转股持肯定态度。但是对公司设立时是否可以债权出资,存在争议。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确认、可转让、可计价的,不符合这三条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1.不能独立确认和不能评估价值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例如商誉、思想、能力、智慧等。 2.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资,例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特许经营权、被抵押、被冻结的土地、房产、股权和其他物权等。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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