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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员定额管理,是文化事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对于防止机构臃肿、提高工作效益、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优化支出结构,提...
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调换和任免,要经过上级财会部门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的调换,要经过单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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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金管理一、结算资金,指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资金。二、结算资金款项必须严格划清资金界限,对发生的往来款项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相互挤占。三、必须严格按时清理结算资金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应及时收回资金,确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个人渎职,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已触犯刑律的,需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客观原因,必须经文化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四、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银行存款管理一、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的开户银行的各类经费款项的总称。二、文化部门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三、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不同的拨款方式,不同资金的性质,分别开设存款帐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的预算资金部分,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同拨款形式,分别开设“经费存款”户或“限额存款”户;属于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专用基金、事业周转金等其他资金部分,开设“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全部资金,都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户。有外币收入的单位,应在有关银行开设“外币存款”户。四、文化部分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五、国家资金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处理。六、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利用银行帐户套取现金,套购控购物资以及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七、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如产生未达帐项,应及时主动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和调整,保证双方帐户余额绝对一致。八、加强支票管理。支票一律记名,非经银行批准,支票不许转让。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更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作废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九、已签发的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已签发的转帐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对已造成经费损失的,财会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遗失支票者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已触犯刑律者,须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十、财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和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定员管理一、定员是国家根据单位级次、事业规模、业务工作量和内部机构设置等因素,对单位的人员编制或定员比例所做的规定。人员编制或定员比例由国家授权的各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自行定编。二、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是单位配备人员的最高限额,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更不得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变相扩大人员编制。三、单位内部要合理配备人员,首先要保证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人员,适当压缩行政、后勤等非专业人员数。四、尚未定编的和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单位,必须经文化部门报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而增加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安排经费。五、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必须以单位人员编制数和经费定额核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六、对于已经超编的单位,要限期处理超编人员。对于艺术表演团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仍实行减团减人不减钱的办法;对于其他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也可以采取减人不减经费的做法,以调动其精减冗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但经过一段时间仍未精减超编人员的单位,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可以逐步减少其超编人员经费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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