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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新规定?

2021-11-01
车辆年检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三)小微非营运载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五)拖拉机等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运营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单(取消车辆档案),再买卖。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经开办的,必须在9月底前完全脱钩;自9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试行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进异地机动车年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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