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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援助指定律师没签合同,代理行为也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
法律援助申请由受援人提出。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指派律师到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会向受援人出具格式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受援人在委托人处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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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地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必要,让当事人进行说明、补充或做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另外,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也应进行审查。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进行见证时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并做形式审查,到相关部门(此处包括但不限于房管局)查阅有关资料登记并做形式审查。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委托见证事项、范围、见证过程、见证的法律依据、见证结论、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
法律援助是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详情请关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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