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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财物,属于赠与,不能要回来了。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要还要看是否为借贷关系,只要没有借条或者合同,其他一律算经济馈赠。 换言之,要是恋爱期间的转账证明可以表明,此时双方之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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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是没有受民法典的保护,结婚才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分手后是否需要还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首饰、衣服、包包、金钱等,一般是属于财产赠与,一旦赠与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能否要回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总之,对恋爱期间财物的处理,双方都应发扬风格,不必计较。
借款人有义务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内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是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时间。因此,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可以要回的,但是恋爱期间一般都没有写借条,贷款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否则极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法院不支持贷款人的还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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