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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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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会被撤销。
根据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如果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可能被商标局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那么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及时专业的提供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需要提供的证据是2方面的: 1、商标局制定的时间三年内的使用证据。 2、如果没有使用证据,就需要提供“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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