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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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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犯罪的话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展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做法,具体坐牢需要视事实上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违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限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刑法》第225条及“违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做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限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准许,违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做法也以违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违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隶属构成违法经营罪之做法,而对违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国务孩埂粉忌莠涣疯惟弗隶院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违法金融活动”。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违法金融组织和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限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从事票据贴现的,为违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做法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限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虚构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买下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做法,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能够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限定的“违法从事资本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更多承兑知识可到银行承兑信息网
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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