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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前款规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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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现象。设置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特有,在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次《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法之前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已经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全国多地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予以实施。
首先,《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即凡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者。 其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再次,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只要夫妻任何一方申请撤回婚姻登记,协议离婚程序终止。在冷静期期限届满后起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协议离婚程序终止。在冷静期期限届满后起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坚持离婚的,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明书;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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