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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孩子的抚养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二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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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女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取得抚养权。(2)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可优先取得抚养权;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可以根据自愿达成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夫妻没有义务把共有财产分配给孩子同样的道理,父母也没有资格,在分配财产的时候直接处理了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像这个问题,就是很多人没有把亲子关系跟法律层面上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区分清楚。还有,擅自把财产给了孩子也属于非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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