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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解散的,财产清偿权优先顺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2-09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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