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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暴力犯罪一般不予取保,但确系生活不能自理,有生命危险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监禁的疾病主要是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或不能照顾自己,但;不拘留对社会危险的除外;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精神疾病、急性传染病和其他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不予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不予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1)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或不能照顾自己,但对社会非常危险;(3)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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