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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登记机关是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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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一般为与之结婚的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且当事人通常需要满足结婚的登记条件以及准备好结婚的证件材料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的地点并非统一的,这里还要区分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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