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信用卡逾期不还,如果银行已经起诉了,但是还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建议不要去法院了,而是应该立即想办法归还欠款,这样银行就会撤诉了。信用卡逾期的解...
1、对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适用拘传,强制被告到庭。 2、如果被告并没必须到庭的,受到法院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你可以直接拨打110投诉,因为110不仅是报警电话,也是警务督查的举报电话。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的警务督查部门投诉和举报,最好是要记住有关警察的警号,不能记住就提供详细的当班值勤时间和地点及体貌特征。如果再没有人管,还可以向纪委监察等部门投诉他们行政不作为。 补充你的后续提问: 一、你跟银行之间的问题属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按民事程序走。 二、你去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与前面是两码事。忙不是理由,立案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
第一、既然银行找过来了,估计以您的名字办理的信用卡确实是欠钱了,鉴于您没有使用该卡,那肯定是有人冒充您的名义刷卡了,而且金额超过5000元。如果是这样,您完全可以报警处理,冒充您的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若银行要求您还款,您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使用过该卡,这些消费是被人盗刷的进行抗辩,只要能证明凭条上的签名不是您的签名,您就成功了一大半。 第三、建议您尽快向银行注销该信用卡,以避免对方继续利用此卡进行进一步的违法活动,给您带来进一步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在报警之前,您可以给同事一个机会,告诉他现在已经发生的相关情况,并警告他若不及时还款,您就将报警处理,其将面临刑事责任的可能。
1、对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适用拘传,强制被告到庭。 2、如果被告并没必须到庭的,受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作出的法院判决书对被告同样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判决书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 拓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0人已浏览
1,184人已浏览
384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