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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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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若还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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