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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
破产债权应当破产企业申请,如果担保人是破产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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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只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担保人。因为担保人在未实际承担连带清偿前,其责任仅是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约定连带责任,一旦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担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与被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民事法律关系便告消亡。担保人一旦为被担保人实体上承担了清偿义务后,即获得了到期债权,也就是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关系转化为了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获得了诉权和胜诉权。因为,该担保行为是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发生的,一旦担保人代被担保人清偿了义务后,担保关系迅速转为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标的数额,经人民法院查核过,被担保人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异议。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只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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