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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的量刑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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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 (二)必须是自动中止; (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根据这一规定,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式。中止犯罪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两种。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犯罪,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罪,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就应当定其罪,免其刑。犯罪行为造成一定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罪的肯定和鼓励。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为:(1)对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2)对已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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