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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客观条款变化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2022-02-05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综上所述,第一,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实际上你在领0.45万元的工资的基础上,再领1个月的经济补偿0.455万元,共计0.9万元;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的二倍即0.9万元向你支付赔偿金,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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