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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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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假货,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伪造合格的产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商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但销售额在3倍以上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商品价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犯本条规定的罪,按其销售额定为刑事责任:1。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以上2倍以下销售额罚款;2、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在50%以上2倍以下罚款;3、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在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金。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处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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