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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公证书需要注意什么

2022-07-11
公证员告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请您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时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如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承办公证员或本处工作人员向您宣读。疑问之处,务请垂询。**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合法继承人资格; 3、放弃继承权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六、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七、公证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拖延或者某类特殊案件先申请后办证的,办证时间顺延。 八、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因为当事人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处应该终止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本人已详读(或由承办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此《公证员告知》的全部内容。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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