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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对设立分公司提议进行表决; 2、决议通过后,制定公司章程; 3、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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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过程如下: 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材料;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4、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申请,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登记即可。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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