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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
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是: 1、公司主体发生变化,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 2、原企业的股东因企业分立,分立后在新公司的股权和身份发生变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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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重组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是指拟改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另外设立两个公司,原企业的法人地位则消失;派生分立是指拟改组企业将其一部分资产或业务分离出去,作为股本投入改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余部分资产或业务仍保留在存续的原企业内。原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照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来承担。例如,马鞍山钢铁公司就是比较典型的分立改制案例,其重组方案包括派生分立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两个部分:派生分立部分是将马钢主要部分的净资产值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划入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他未被划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则仍保留在马钢集团公司内;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部分是由马钢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公司更名为马鞍山钢铁总公司,作为股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的惟一持有人和行使人。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的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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