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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
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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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2、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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