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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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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是向广大的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但实际上它所要求的事项往往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的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因此,悬赏广告应认定为要约。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 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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