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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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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超过三月或银行两次催款还拒还款且金额超过1万;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处五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 (三)冒用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目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归还行。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样式、图案、颜色,采用印刷、描述、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以冒充真实信用卡的假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无效信用卡,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卡以及持卡人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四、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是指信用卡透支金额在3月份不归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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