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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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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法确定的,对于法定义务应当认真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法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某项义务,就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况:(1)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如未按核定税率或超出税率标准要求纳税人纳税。(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某种义务,以及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某种义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例如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务院颁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3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比较突出的有:(1)违法集资,即违背群众意愿,强行要求群众缴纳兴建各种工程设施和举办各种事业的费用。(2)违法征购财物,例如有的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治安费、绿化费、精神文明建设费,"五好"社区创建费。(3)违法摊派费用。例如有的行政机关将本单位的会议、招待、差旅费等应由本单位财政经费列支的费用,要求受其制约的企业"报销"。(4)违法要求无偿提供人力、物力,例如行政机关无偿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征用劳力修建工程、道路。(5)违法要求作出某种行为,例如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书籍、参加各种保险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管理行为,摆正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制止社会上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三乱"歪风,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条文注释:本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原法用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本次修改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使本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本法中的“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3)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4)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签订、履行协议的行为。 2、原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即已视为行政机关,本法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范围,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法所称的行政机关:(1)本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规章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受其他法律的限制。(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非经法律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以其所在机关作为被告。
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只要你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郭会广,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先后办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长刑事、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继承、追索欠款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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