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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一般来说,我国检察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的人员,我国检察院是不允许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因为逮捕一旦实施,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旦不符合逮捕却执行了,是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建设的,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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