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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助自身职责侵犯公司利益的,均会面临相关的损害赔偿风险。 3,监事在...
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监事,义务和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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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做了违法事情监事人有责任,监事人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所以,公司法人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且监事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监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出事,挂名监事对此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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