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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用途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恢复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绿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实施并恢复绿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实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
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内联或社会集资等方式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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