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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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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对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一旦收养关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合法的手续,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只要出生证明上的父亲与子女形成了事实上抚养关系,子女就有义务赡养,与是不是亲生的,没有什么关系。要看父亲对子女是否进了抚养义务,如果进了义务,在他老的时候子女就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如果子女的养父没有尽抚养义务,在他老的时候子女就没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即使是非亲生子女,也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按照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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