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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的,可限制减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没有固定的条件。所谓犯罪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极其严重的统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还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看出,死刑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即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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