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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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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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